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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总 则
第1条 本联盟名称:中华礼乐联盟理事联合委员会,简称:礼联委
第2条 本会是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不同行业、不同机构、不同社会团体及自然人自愿参加组成的,不以谋利为目的,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的合法企业。
第3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4条 本会地址是:中国.北京。海淀
第 二 章 业务范围
第5条 严格执行、宣传、贯彻国家关于联盟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公司、各社团的战略对接,加强联盟与主管部门的沟通,争取政策指导和大力支持。
第6条 探讨各公司、各企业、各社会团体的礼乐文化改革和礼乐文化的理论与实践,向社会各阶层宣讲礼乐文化对社会的作用和对人们生活有利影响的意见与建议。
第7条 根据联盟会员单位的要求或政府部门的委托,组织《礼乐文化与传统礼仪的实操课题》的研究;开展专题研讨和咨询、推广、培训、演讲服务等活动。
第8条 积极组织国内外礼仪专家、学者等进行礼文化座谈、培训、推广、考察、学习借鉴新礼乐的发展成果。
第9条 整理编辑出版礼乐文化的书刊、影像资料;为会员单位提供所需礼乐文化的教育、培训、合作模式设定、企业内训实操、公共资源对接等服务。
第 三 章 会 员
第10条 本会会员以社会各阶层的合法性公民、无劣迹自然人为主,同时吸收部分企业理事单位会员(参与感、归属感、荣誉感、获得感)。本会会员不受所有制形式限制。
第11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理事单位会员条件:
1、认可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强烈意愿;
3、热爱祖国和热爱传统文化,诚实、守信、口碑好;
4、在本行业内具有较高影响的公司、社团、知名企业等。
(二)个人(自然人)会员条件:
1、认可本会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热爱祖国和关心支持本会工作,人品好、口碑好;
4、喜欢传统文化,为人正直、善良有爱心;
第11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礼乐联盟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研究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发放官方防伪会员证。
第12条 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行使表决权和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所有相关活动,获得资源、信息和资料;
(三)共享礼乐联盟品牌和荣誉;
(四)共用礼乐联盟品牌形象代言人;
(五)共用官方网站;同享顾问专家团队、教育培训团队、执礼官、讲师资源等。
(六)对本会的工作进行考核与监督,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讨论决定会费标准;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13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荣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五)向本会反映情況、资讯和问题,提供相关资料;
(六)按规定和等级缴纳承诺金(会费);
(七)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14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主动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承若金(会费)和不参加任何相关活动,或者已经依法注销的,均视为自动退会。
第15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执行委员会决定予以劝退出会。
第四章 “礼乐联盟”组织机构与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16条 本会的***高权力机构是礼乐联盟会员大会。
第17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延期换届***长不超过1年。
第18条 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承诺金(会费)标准,审议通过承诺金收取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19条 礼乐联盟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20条 礼乐联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21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主席)、副会长(副主席)、秘书长、常务理事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公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22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23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视频、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24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21条第 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25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26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视频、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27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授权,执行副主席、秘书长参加的执行委员会会议,负责日常工作的**,向主席和常务理事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三)聘请名誉主席、顾问;
(四)确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的名单,提交理事会审议;
(五)制定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28条 本会设名誉主席1名、顾问若干名。
第29条 本会设主席1名,常务副主席1名,执行副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会长(主席)、理事长、常务副主席、执行副主席、常务副理事长、执行副会长、秘书长均为本会的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成员,官方统一印制名片),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会长可多次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30条 本会会长(主席)、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执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弘扬以儒道思想为主的中华传统文化,推动传播礼乐文化;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31条 理事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本人因自身情况或特殊原因提出不再兼任该职,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理事长或者执行副会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32条 常务副主席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常务副理事长或者执行副会长受会长和理事长委托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并向会长负责。
第33条 本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在秘书长的**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定;发展礼乐联盟会员,保持与会员单位的密切联系,为会员单位服务;建立和保持与本会业务主管部门、有关部委、各相关社会团体的联系,做好承上启下的联络工作;通过调查研究,收集信息,编辑、印发本会信息资料及有关刊物;承担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及其他有关活动的会务工作;承办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工作。
第34条 根据工作发展需要,秘书处可设立若干工作部门和专业委员会。
第35条 本会每一会员单位指派一位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作为联络员,承担与秘书处的日常联络事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36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为:
(一)联盟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赞助费用;
(五)承诺金;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37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承诺金(会员)会费。
第38条 本会配备兼职并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要认真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39条 本会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另行分配。
第40条 本会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人员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41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审计、监视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会员会费或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大会公布。
第42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会员大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43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44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45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46条 本会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47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48条 本会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49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50条 本会首届人事任命已于2024年7月8日首届第 一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51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礼乐联盟常务理事会。
第52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核准之日起方可生效。